新闻公告

煤燃烧国家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1-16来源:

为了规范实验室的财务管理,特对实验室的经费使用作如下规定:

1、所有实验室经费卡存放于实验室办公室,领料本存放于办公室主任处。实验室卡使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不得模仿。实验室主任姚洪委托副主任向军负责全部财务审批,一万元以下经费使用委托副主任赵永椿负责财务审批。

2、实验室工作人员领取材料,金额在300元以下(含)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300元以上物品须经实验室主管副主任批准。领料后的财务领料单必须在办公室主任处保存登记,避免重复领用和不必要的浪费。

3、实验室购置公共仪器、设备、建设实验台架,单价在50000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副主任批准;单价在50000元以上的,经实验室党政联系会议商定。购置大型公共仪器、设备、建设项目,须征集实验室教授委员会议意见。凡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建设专用实验台架,其费用由课题组承担;确有困难的,经课题组书面申请,实验室教授、副教授会议讨论通过,由实验室补贴部分或全部费用,所购置的仪器归实验室所有。

4、实验室财务收入、支出情况,定期向实验室主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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