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煤燃烧国家重点实验室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授在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和实验室民主管理,促进实验室持续发展,建设高水平实验室,成立煤燃烧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实验室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建议和参谋机构,是教授参与实验室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必要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倡导科学、奉献、协作精神,团结广大教师,重点在学科及平台、人才与团队、教学与科研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实验室聘任、考核与管理。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实验室研究方向的代表性。教授委员会由9-11人组成,由各研究方向的责任教授、学术带头人组成。教授委员会设顾问1名,召集人2名。若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为教授委员会委员,则不能担任教授委员会召集人。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召集人由全体委员推选,最后由实验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由教授委员会召集人在征求该委员所在研究方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替换人选,经教授委员会同意报实验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正式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教授委员会召集人提出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后报实验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与实验室评估年度周期一致,可连续任职。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具有科学精神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能为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长期目标出谋划策。
第十条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治学严谨,具有深邃的学术眼光,深厚的学术功底,宽广的学术胸怀,熟悉所在学科的学术状况。
第十一条 关心学校和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愿意为实验室的建设发展服务。
第十二条 具有教授职称,能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职责
(一)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平台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等方面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平台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等方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解决途径与办法提出建议;
(三)讨论实验室领导或教授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修改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征求、听取委员的各方面意见;
(二)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议题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召集人签字)将讨论议题结果上报实验室党政联席会。
(三)检查教授委员会建议的反馈和落实情况。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二)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
第六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主要由实验室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由教授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开议题讨论会。
第十八条 有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提出相同或类似的咨询建议或提案,以及提出举行会议的要求,召集人必须召集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时,应到会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在对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含通信投票)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对于争议比较大且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经实验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实验室行政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煤燃烧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冲突处,以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为教授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活动场所,由实验室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煤燃烧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委员会
主任:郑楚光
副主任(按拼音顺序):郭照立,徐明厚
委员(按拼音顺序):陈刚,陈汉平,刘伟,柳朝晖,向军,姚洪,张军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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